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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國稅總局最新58號文件(附案例)2017-07-18 08:19:00

一、建筑企業預收賬款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稅收政策的新變化分析
       1、建筑企業預收賬款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稅收新政的變化
       財稅[2016]2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而財稅[2017]58號文件第二條,《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基于此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業收到業主或發包方的預收賬款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是收到預收賬款的當天。即建筑企業收到業主或發包方預收賬款時,沒有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不向業主或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2、建筑企業預收賬款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分析結論
       既然建筑企業收到業主或發包方的預收賬款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不是收到預收賬款的當天,那到底什么時候繳納增值稅呢?
       根據財稅[2016]2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基于此規定,建筑企業預收賬款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如果業主或發包方強行要求建筑企業開具發票,則該預收賬款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建筑企業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是,如果業主或發包方支付預付款給施工企業不要求施工企業開具發票的情況下,則建筑企業收到預收款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已經發生建筑應稅服務并與業主或發包方進行工程進度結算簽訂進度結算書,在財務上將“預收賬款”科目結轉到“工程結算”科目的當天。
二、建筑企業預收賬款預交增值稅的稅務處理
       根據財稅[2017]58號文件第三條的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公告第11號文件第三條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如果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則按照2%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如果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則按照3%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即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如果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則按照2%預征率在建筑企業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如果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則按照3%預征率在建筑企業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基于此規定,建筑企業預收款預繳增值稅的稅務處理總結如下。
       1、預收賬款預交增值稅的地點
       基于以上稅收政策規定,建筑企業無論是否發生總分包業務,都要預交增值稅,具體的預交地點分兩種情況。
      (1)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建筑企業都要在工程施工所在地進行預交增值稅;
      (2)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即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建筑企業都要在建筑企業機構所在地進行預交增值稅。
       2、具體預繳增值稅的計算公式
       根據財稅[2017]58號文件第三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的規定,建筑企業預繳增值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1)在發生總分包業務情況下的預交增值稅計算公式。
一般計稅項目應預繳增值稅稅款=(預收賬款-支付的分包款)÷(1+稅率11%)×2%;
簡易計稅項目應預繳增值稅稅款=(預收賬款-支付的分包款)÷(1+征收率3%)×3%;
     (2)在沒有發生總分包業務情況下的預交增值稅計算公式。
一般計稅項目應預繳增值稅稅款=預收賬款÷(1+稅率11%)×2%;
簡易計稅項目應預繳增值稅稅款=預收賬款÷(1+征收率3%)×3%;
       3、預繳增值稅的抵扣管理
       建筑企業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建筑企業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建筑企業一個項目預繳的增值稅時,不能抵減另外一個項目應預繳的增值稅。只能在建筑企業注冊地申報增值稅時,且都是一般計稅方法的項目之間,每個項目在工程所在地已經預繳的增值稅可以抵減在建筑企業注冊地申報繳納的增值稅。
       4、異地預繳增值稅需要提供的涉稅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八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建筑企業 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并出示以下資料:
      (1)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2)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3)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如果存在總分包業務,該分包方向總承包方開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必須在增值稅發票上的“備注欄”中必須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的名稱。
        5、建筑企業預收賬款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的處理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號)第一條的規定,建筑企業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在建筑企業機構所在地(一般計稅項目)按照(增值稅銷項稅額-增值稅進項稅額-異地預交增值稅額)×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機構所在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三、建筑企業收到預收賬款的財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的規定,二級科目“簡易計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發生的增值稅計提、扣減、預繳、繳納等業務。二級科目“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應預繳的增值稅額。根據財政部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讀第三條“關于企業提供建筑服務確認銷項稅額的時點”的規定:企業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點早于企業向業主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的,應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預收賬款”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
       基于以上稅收政策規定,建筑企業收到業主或發包方預付工程款及預繳增值稅及附加時的賬務處理要分兩種情況分別處理:一是建筑企業收到預收款而開具發票的財務處理;二是建筑企業收到預收款而未開具發票的財務處理。分別論述如下。
       1、建筑企業收到預收款而開具發票給業主或發包方的財務處理
      (1)一般納稅人的建筑施工企業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的情況下,收到預收款的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收到業主預付款/(1+1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收到業主預收款/(1+11%)×11%]
      (2)一般納稅人的建筑施工企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的情況下,收到預收款的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收到業主預付款/(1+3%)]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收到業主預收款/(1+3%) ×3%]
     (3)建筑企業在工程所在地稅務局通過建筑企業自身銀行賬戶向國稅局劃轉預交增值稅及附加時的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一般計稅時:應預繳稅款=預收賬款÷(1+11%)×2%;        簡易計稅時:應預繳稅款=預收賬款÷(1+3%)×3%]
       貸:銀行存款
       同時:借:稅金及附加
                貸:銀行存款
       2、建筑企業收到預收款而未開具發票給業主或發包方的財務處理
      (1)一般納稅人的建筑施工企業無論選擇一般計稅方法還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收到預收款的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2)建筑企業在工程所在地或機構所在地稅務局通過建筑企業自身銀行賬戶向國稅局劃轉預交增值稅及附加時的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一般計稅時:應預繳稅款=預收賬款÷(1+11%)×2%;        簡易計稅時:應預繳稅款=預收賬款÷(1+3%)×3%]
       貸:銀行存款
       同時:借:稅金及附加
                貸:銀行存款
       3、建筑企業在工程施工所在地預繳增值稅及相關城建稅附加的兩種特殊情況的會計處理。
       建筑企業在工程施工所在地預繳增值稅及相關城建稅附加,存在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建筑企業沒有設立臨時銀行結算戶,在預交增值稅及附加時,往往通過項目部的主管會計,向總公司總部申請稅款數額,審批后,總公司把稅款轉讓主管會計個人卡,然后主管會計通過個人銀行卡在工程所在地稅務局納稅大廳刷卡,繳納稅 款。
       第二種是,建筑掛靠行為中的預繳增值稅及附加。一般是掛靠人先墊資在工程所在地稅務局繳納稅款及附加,然后,掛靠人憑繳稅憑證回被掛靠方進行報銷。
通過以上分析,如果出現第一種情況,則賬務處理如下:
       借:內部往來——項目部預繳增值稅及附加
       貸:銀行存款
       同時: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一般計稅時:應預繳稅款=預收賬款÷(1+11%)×2%;簡易計稅時:應預繳稅款=預收賬款÷(1+3%)×3%]
       貸:內部往來——項目部預繳增值稅
       借:稅金及附加
       貸:內部往來——項目部預繳附加稅
       如果出現第二種情況,則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一般計稅時:應預繳稅款=預收賬款÷(1+11%)×2%;        簡易計稅時:應預繳稅款=預收賬款÷(1+3%)×3%]
       貸:內部往來——項目負責人(實質上是掛靠人)
       借:稅金及附加
       貸:內部往來——項目負責人(實質上是掛靠人)
       項目負責人(實質上是掛靠人)憑工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及附加繳稅憑證回被掛靠方財務報銷時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內部往來——項目負責人(實質上是掛靠人)
       貸:銀行存款
       4、建筑企業預收賬款預繳增值稅月未結轉時的賬務處理。
       根據財會[2016]22號文件的規定,月末,建筑企業應將“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余額轉入“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基于此規定,建筑企業在工程所在地國稅局預繳增值稅,在預繳增值稅所在月的月末進行如下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四、建筑企業預收款而開發票給業主或發包方的稅務風險及控制策略
       1、建筑企業預收款而開發票給業主或發包方的稅務風險
       建筑企業預收款而開發票給業主或發包方的稅收風險是:當施工企業只有一個項目的情況下,而且工程還沒有動工,由于稅法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先開發票的,為開發票的當天。而造成了建筑企業收到預收款時,確認銷項稅額,沒有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造成了建筑施工企業工程沒有開工前,就要繳納增值稅,占用了施工企業的資金流。
       案例分析:某建筑企業預收賬款預繳增值稅的稅收風險分析
      (1)案情介紹
       甲建筑公司通過招投標,承攬了一條省道建設工程,工程總造價6.6億元。按合同約定,此合同采取包工包料方式,且在開工之前,建設方即政府先撥付工程啟動資金1.11億元。請分析政府先撥付工程啟動資金1.11億元的稅務處理中的納稅風險。
      (2)納稅風險分析
       ①相關的稅收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必須選擇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五條第(一)的項規定,先開具發票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四條的規定,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②稅務處理
       施工企業在納稅申報期內需要在勞務發生地預繳2個點的增值稅:增值稅銷項稅額=1.11億元÷(1+11%)×2%=200萬元。同時,在納稅申報期內需要在機構所在地申報9個點的增值稅:
       當期銷項稅額=1.11億元÷(1+11%)×11%=1100萬元;
       由于沒有開工建設,所以當期進項稅額=0;
       應納稅款=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預繳稅款=1100萬元-0-200萬元=900萬元
       由于建筑工程就本工程項目未開工就收到了啟動資金1.11億元,因為沒有進項稅額抵扣,同時施工企業又沒有別的施工項目,只有一個施工項目的情況下,該施工企業只能把1.11億元確認的銷項稅額1100萬元作為應納稅額完稅。
       因此,建筑企業收到業主的預收款,產生增值稅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的倒掛,增加了收到預收賬款當期的增值稅負擔,嚴重影響了施工企業的資金流。
       2、建筑企業預收賬款稅收風險的控制措施
       從以上分析可知,建筑企業為了規避收到業主預收款,產生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的倒掛問題,節約資金流,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必須采用以下控制辦法:
       一是,建筑企業收到業主或發包方的預付款或開工保證金,根據財稅[2017]58號文件第二條的規定,建筑企業沒有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建筑企業向業主或發包方開具收據,不開發票處理。
       二是,建筑企業收到業主或發包方的預付款或開工保證金時,如果業主或發包方強行要求施工企業開具發票,則施工企業為了規避提前繳納增值稅的風險,可以采用以下個規避措施:
       第一,當施工企業只有一個項目(該項目建筑企業采用一般計稅方法)的情況下,而且工程還沒有動工,建筑企業提前做采購計劃,與供應上簽訂采購合同。合同中約定:預付一部分貨款或定金給供應商,供應商必須在建筑施工企業工程未開工前收到業主支付預付款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限內(一般在收到預收賬款的下個月的15日之前),向施工企業開具17%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如果建筑企業已經有正在施工的項目,但是該項目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建筑企業為該簡易計稅項目所發生的采購材料或設備,可以要求供應商先開17%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來抵扣,然后等到該一般計稅方法的項目已經開工,產生增值稅進項稅額有抵扣時的增值稅申報當月,把前面簡易計稅項目發生的已經抵扣過的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五、建設單位提供主材情況下,總包單位必須選擇簡易計稅
       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在甲供材的情況下,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必須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而不能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一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基于此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過程中,只要建設單位采用“甲供材”方式,甲供“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該工程項目就“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即,只能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計征增值稅”,而不能再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
       另外,根據財稅[2017]58號)第一條規定有關“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范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附錄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中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范圍執行。
       房地產企業與建筑企業合作時,要慎重選擇甲供材模式。根據稅法的規定,建筑企業“可以”(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必須”)選擇簡易計稅方式征收增值稅的情況只限于四種情況: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四條、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一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意思就是,建筑總承包企業從事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工程服務,只要存在在甲供材的情況下,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必須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而不能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及中國稅務報的簡析
 
 
     ;  7月1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明確建筑服務業三項營改增政策、承包地流轉農業生產免稅和貼現再貼現增值稅征免政策。


財政部、稅務總局
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5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現將營改增試點期間建筑服務等政策補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范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附錄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中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范圍執行。
【簡析:此條的五個關鍵點】
(一)適用對象: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至于為何只適用于總包單位,與建筑法律法規對總包與分包的相關規定有關。
(二)特定業務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以及主體結構。可以理解為建造房屋時的地基與基礎(包括土方工程、基坑支護、地基處理、樁基礎、地下防水、混凝土基礎、型鋼、鋼管混凝土基礎以及鋼結構基礎)主體結構(含混凝土結構,砌體結構,鋼結構,型鋼、鋼管混凝土結構,輕鋼結構,索膜結構,鋁合金結構以及木結構)工程。既然明確限于房屋建筑,那就不能拓展至橋梁、道路等其他建筑物、構筑物。
(三)適用范圍:提供工程服務,新建、改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的工程作業。此處可理解為:為建造房屋提供地基與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工程作業。不要聯想到什么工程設計啊、修繕、裝飾乃至房屋拆除等其他項目。
(四)必要條件:正列舉四類建筑材料(主材)。建設單位(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共四類建筑材料。此處無字修飾,因此不應再擴展到其他材料。另外,至于甲方在列舉的四類主材之外還自行采購了其他材料的,不影響適用本項規定。更不應聯想到是甲供材簡易計稅適用范圍的縮小。
(五)計稅方法: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從文字表述來看,此處未用“‘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少了可以選擇這四個字,那就將其理解為必須適用吧。
       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四十五條第()項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簡析】建筑服務從原條款中刪除。從此,建筑服務(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退出了收到預收款即產生納稅義務的序列。
本次修改后,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發生應稅建筑服務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提供建筑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的當天,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建筑服務完成之日);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三、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簡析】此條分別就建筑服務預繳增值稅的時點、計稅銷售額;預繳地點;預征率等問題作出規定。
(一)建筑服務預繳增值稅的時點、計稅銷售額及預征率:
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應當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計稅銷售額,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按照3%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建筑服務增值稅預繳地點:
1. 納稅人跨地級行政區范圍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的,應在收到預收款時,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2. 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含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內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的,應在收到預收款時,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至于納稅申報,筆者理解,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在納稅義務發生時,抵減已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四、納稅人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將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以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貸款服務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此前貼現機構已就貼現利息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的票據,轉貼現機構轉貼現利息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
       六、本通知除第五條外,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七條自2017年7月1日起廢止。《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二十三)項第4點自2018年1月1日起廢止。
       被廢止的條文
       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七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納稅人,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視為一個納稅人合并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二十三)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7月11日